您好,关于家庭暴力、虐待行为与虐待罪的关系,首先我们先了解下他们的概念。
我们所指的家庭暴力,是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际上其表现形式包含身体上的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虐待行为主要是分为肉体上的折磨与精神上的折磨。肉体上折磨一般表现为殴打、挨饿、挨冻、捆绑、不让看病等。精神上的折磨一般指侮辱、咒骂、讽刺等。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因此,虐待罪是虐待行为发生达到相应的标准。安嘉律师温馨提示:无论是家庭暴力还是虐待,在生活中应当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可以寻求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等部门帮助。如果是婚姻关系,可以考虑离婚并开始新的生活。如果是因为虐待导致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者性质相同,但是实施途径不一样,虐待可以精神上虐待,而虐待行为只说的是施虐的行为。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让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一是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刑法》未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的罪名;
二是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例如,一对夫妻吵架,丈夫在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妻子,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而不是适用“虐待罪”;
三是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所以婚姻立法者采取了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的立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