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户主已经死亡由户主配偶继承,然后是子女,父母。户口与财产继承有直接证明继承人顺序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扩展资料
户口本户主是可以更换的。经户口本上现在的户主同意,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指定新的户主,就可以变更了。但这个户主必须是这个户口本之内的人。
实际上这没有什么意义,一般也没有人去改。户主都是在户口本正页的第一页。如果原户主去世,在注销户口时,如果没有特殊请求,派出所一般是直接把户口本上第二页上的人登记为新的户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户口本上的户主已经死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扩展资料: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公安局-户政:户主变更办理服务指南
先是配偶 如果没有 那就是子女 如果也没有 就是死者父母 子女的话 按照户口上的长子 或者是长女 来继承户主 就是说谁先生的 谁就是长子或长女
老太太一共有六个儿子。四个儿子都已不在户口。只剩下两个儿子在户口本上。老太太去世了。现在应该应该谁更有权利继承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