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租房合同签了半年,签合同时我说可能住不了半年,房东说只要提前10天和她说就可以把押金退给我,我当时也是傻没录音什么的,现在6月份是租住的第三个月我提前26天和她说第四个月不住了,她说不退还押金给我。合同中有段话: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现在房东以最后一句话“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为由不退押金,请问合法吗?要是不合法我提起诉讼应该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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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看你们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是怎样约定的。如果你们约定的是提起一个月通知房东,那就是你们违约,如果当时合同上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你们的做法是对的,房东没有权利扣押金。从你所描述情况看,你们没有违约,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你们可以要回自己的租房押金。建议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请求1.要求全额退回押金。2.要求赔偿为要回押金的交通费等费用。3.要求房东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