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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法赔复[1996]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其他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16、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