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根据《执行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根据《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体现了查封优先原则,从债权人角度来说,查封优先原则能够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诉权、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根据《执行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债权比例分配。
根据《执行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分配、
因此,在案件执行中,给予首封普通债权人优于轮候查封债权人的特殊分配方案,在立法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得到支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办理查封登记,查封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银行账户属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对于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不能适用于不动产轮候查封“登记生效”的相关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到银行办理轮候冻结时,只是对轮候先后顺序的确定,并未产生轮候冻结的效力,轮候冻结并未实际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自先行冻结的法院自动解除冻结的次日起,顺序在前的法院轮候冻结自动生效,此时轮候冻结才刚刚生效,因此,冻结期限应从轮候冻结自动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首先是一封、再二封、三封……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