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儿死亡,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女儿的遗产。
2、女儿去世后,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女儿的所有子女、女儿的丈夫、她的父母。
3、父母的继承权和女儿的其他继承人(女儿的丈夫、子女)是平等的,分割女儿遗产时一般是平均分配,但父母如果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严重情况,可以要求适当多分。
附:相关法律规定
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老已经离世10年在世时育有两男两女,二老在世时两个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一直生活在小女儿家,后来父母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老公亲(即四个子女的舅舅叔叔)以及两男两女共同协商:由两个儿子及小女儿共同赡养父母,并在老公亲的证明见证之下写下协议:“协议父母去世后财产由小女儿和两个儿子平均分配”,四个子女及老公亲均签字同意了,由于父母文化水平较浅,去世前未留下任何关于财产分配的书面材料,因而财产如何分配一直不明确,请问当时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能成为现在财产分配的依据吗?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为一间房产及数亩田地,现在拆迁征用田地,生产队分公共水塘的钱款时,在没有通知小女儿的前提下,两个儿子在县镇干部签字之后,将钱款一分为二两人各取一半,请问县镇干部有权力签字让两个儿子领走钱款吗?此时当初的协议好有效吗?两个哥哥和小女儿都是本村的,不好意思刚才打错了,那份协议是公亲签字的两个哥哥当时是口头答应的,但是如果公亲愿意做证人那么请问证人的证词有效吗?如果走上法庭有多大的几率能赢得官司呢?
安徽律师朱杰回答:
女儿有继承权;
二、协议有效;
三、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政策,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在本村,就没有的。
四、你说的情况,镇干部是没有过错的;
五、小女儿可以找两个哥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有效,有继承权的。可以赢的。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从法理上讲,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继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表现得也较为突出,为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妇女自身要做些什么?笔者认为妇女要提高自身素质,争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这是外界因素,妇女加强修养,发扬“四自”精神是内部因素,外界因素通过内部因素起作用。如果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敢或不愿求助于法律,那么国家的规定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妇女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不要做“沉默的羔羊”,应当及时提出合理要求,可由家庭内部进行协调,或者请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出面解决,当这一切都行不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公民死亡后,如果对自身的财产在生前没有进行处理的,作为父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遗产进行继承。
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
有继承权,女方的父母,丈夫,孩子有同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