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房产赠与书没有公证合法吗

2024-12-16 08: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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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145.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应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过户手续。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