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3月2日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当初说是让我父亲在工地负责做饭),在第二天(3月3日)下午洗菜时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家属于4日赶到当地,要求工队对此事负相关责任,可是对方只想支付很少赔偿金,双方一时没有达成协议,一直僵持到8日,家属们无奈,便来到工地砸烂了工队上做饭用的锅、桶等。到了第二天(9日)又去了工队的指挥部,见到了工队的负责人马某,与马某达成协议,由马某一次性赔偿家属5万元,一切与马某无关,家属也签了字,后才把尸体火化安葬。事后家属后悔赔的钱太少,(原因是:1、死者是做饭的,在做饭时因病当场死亡属于工伤。2、在对方发现死者倒在地上时只是他们自己认为人已死,没有打120也没有送到医院抢救,而是直接送到了殡仪馆放进了冷冻棺,属侵犯生命权)想再起诉,请问这样可以吗?法院会驳回吗?如果可以,要从哪些方面着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