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三大纠纷指的是指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案件。
其次:三大纠纷由市调处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几个部门共同管理。
最后:三大纠纷的特点:
1、数量多。
2、涉及人员多。
3、处理难度大。
4、对社会影响严重。
三大纠纷发生的原因:
1、土地政策调整滞后于经济体制政策调整。
2、利益驱动引发“三大纠纷”。
3、法律意识淡薄引发“三大纠纷”。
4、权属确认存在不规范性和不彻底性 。
农村“三大纠纷”是一些地区对农村基层突出矛盾的一种概括总结,主要指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如何依法有效调处、化解“三大纠纷”、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成了农村工作的要务之一。
1、土地纠纷。土地纠纷的根源是我国土地政策的改革没有真正到位,存在一些争议和影响群众利益的地方。特别是今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如何认定土地的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成为土地纠纷的重点。
2、山林纠纷。目前,山地、林地都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历史原因,次土地调整大多遵循习惯的经营范围和当地习俗,以山岭、分水领、山沟、山坡或小路、大树、某块田地等自然参照物为界址,手指为界,由于时间等因素,这些参照物自然灭失、被毁,或因地名变化,归属问题成为纠纷的重点。
3、水利纠纷。水利是重要的生产资源,影响农业的收成和农民的收益水平。特别是当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先灌溉就能保住收益,就能少受灾害,水利设施就成农民争议、哄抢的重点。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争议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 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首先:三大纠纷指的是指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案件。
其次:三大纠纷由市调处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几个部门共同管理。
最后:三大纠纷的特点:
1、数量多。
2、涉及人员多。
3、处理难度大。
4、对社会影响严重。
三大纠纷发生的原因:
1、土地政策调整滞后于经济体制政策调整。
2、利益驱动引发“三大纠纷”。
3、法律意识淡薄引发“三大纠纷”。
4、权属确认存在不规范性和不彻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