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己满,被看出守释放了,释放证明书上说是取保候审的。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2024-10-29 11:42:4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既然释放证明上写的是取保候审,就不是刑期已满释放的。
  2、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并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
  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回答2: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执行阶段。在侦查、起诉阶段适用的强制措施里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其实还有一个拘传,但不重要)。也就是说,你(或者你的朋友)在侦查起诉阶段,因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侦查起诉审理期限内不能结案)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有疾病、哺乳期)的情况下,你的亲戚朋友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将你从拘留、逮捕的看守状态变为取保候审状态。换言之,被放出来并不代表免于处罚了。最后判决下来,如果需要执行有期徒刑,还是需要坐牢的。

回答3:

刑期已满 代表经过判决定罪量刑,所以叫刑期。看守所不是监狱,所以在里边不是刑期,说明还没有上法院经过判决,应该是检察院认为犯罪程度不重,或者羁押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故而改变强制方式,取保候审不是释放,是让在家等待法院开庭,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回答4:

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