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私人印章的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自刻制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属于违法行为。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组织或个人,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严格禁止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节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私自刻制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属于违法行为。
私人印章的事项如下: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组织或个人,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请问私人没经过公安局办了一个私人办的居委会公章,这是犯法的吗?
没有啊!那看你刻什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