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畜牧产品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养鸡场卖别家的鸡蛋,免征增值税,但如果从外面购进再对外销售,则需要按照13%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