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没有期限,抓到为止。网上追逃,是通过公安内网发布在逃人员信息的方式,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只要公安机关立案的话,就不会撤销的,除非抓住犯罪嫌疑人,没有时间限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的追逃措施,也就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而犯罪嫌疑人逃跑了,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就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网上追逃是不会撤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网上追逃没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网上追逃具体程序:
1、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
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追逃程序,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追逃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上追逃
网上追逃没有期限,抓到为止。
1、网上追逃,是通过公安内网发布在逃人员信息的方式,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2、只要公安机关立案的话,就不会撤销的,除非抓住犯罪嫌疑人,没有时间限制。
3、《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的追逃措施,也就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而犯罪嫌疑人逃跑了,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就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网上追逃是不会撤销的。
1、网上追逃,是通过公安内网发布在逃人员信息的方式,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009年10月,著名节目主持人方宏进被网上追逃。
2、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网上追逃没有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的追逃措施,也就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而犯罪嫌疑人逃跑了,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就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网上追逃是不会撤销的。
网上追逃流程如下:
1.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3.人员范围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的追逃措施,也就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而犯罪嫌疑人逃跑了,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就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网上追逃是不会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