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肖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驾校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驾校管理人在学员练车过程中应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损失应当由驾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对于驾校与保险公司订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学员在驾车上路练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教练员邸某指导下上路练习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对交强险外损失,应由驾校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