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法手续的,即为合法 根据《物权法》,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如果要变更其用途及性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必须报绿化部门批准,经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在不影响小区整体绿化的基础上,如果确实需要将部分绿化改建,需要先充分听取居民意见,介绍其实施的必要性,并召开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后,再报绿化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