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通知金(劳动法:第四十条)

2025-01-06 08:31:1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 “由于你的个人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 仍”  不能胜任目前所任职位的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请问是在这之前公司有给你换过岗位吗?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鉴于你已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了,就不能再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5. 综上,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还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答2:

答:可以看出你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程序,依法你只能主张金济补偿金。没有代通知金(因为你不该在离职登记表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