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您表述的情形,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应当确定收入。
我认为是应该确认为收入,何况还开了发票。款项已收到就说明销售已实现,销售实现就要确定收入。就要登记入账,并计提销项税。否则就是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