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确很令人发愁,
一般来说,对慢性HBV 携带者及HBsAg 携带者 ,除不能献血和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职业 如服兵役、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其他工作都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
另附《乙肝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这一条最麻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要是老板不怕麻烦,那好办,问题是老板现在都猴精着那,他们明白叫劳动部门查出来只有花钱的份了,找律师花两份钱。
祝你好运!
劳动保障人员或律师等回答有个鬼用!理论上讲,你可以应聘所有不接触食品的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你却处处受阻。
这是一种歧视,也是社会现象,你无可奈何!
你还是想想其它切实可行的办法,譬如办假证或请人代替体检等。
可以办 只要肝功能正常 而且办出来的 和正常人的健康证一模一样。另外还得看地区 国家是出台了相关法律 ,各地区实施不一样。
上海1新科1肝病科:具有传染性。乙肝五项检查结果1、4、5为阳性,俗称乙肝小三阳。可能是(1)急性HBV感染趋向恢复;(2)慢性HBsAg携带者。大多数情况下表示乙肝病毒复制减少,仍然有传染性。1项(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已经感染病毒的标志,并不反映病毒有无复制、复制程度、传染性强弱 ;4项(HBeAb-乙肝病毒e抗体)为病毒复制停止标志。病毒复制减少,传染性较弱,但并非完全没有传染性;5项(HBcAb-乙肝病毒核心抗体)为曾经感染过或正在感染者都会出现的标志。
新的措施已经出台,但是目前办理健康证还有一定的困难,你可以去肝胆相照论坛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