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以政治途径为先导,辅以法律与行政手段的有效配合,使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达到被现行的制度体系所包容和转化的目的.
刘伟增说,在解决历史问题的时候,应该以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基本原则,同时要突破一些阻碍发展的旧的条条框框。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废除那些无法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陈旧规范,用全新的、科学的举措促进土地整备工作和深圳经济发展。
仅仅是我的看法,不一定正确,希望对你有帮助:
既然是国有土地,你单位是国家机关,土地是划拨的,当然不需要交出让金。但是你单位私自与石油勘探局签订永久性协议是不合理的,且收取租金。这个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介入,通过人民政府审批,采用划拨或其他方式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勘探局。
现在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可能会受到一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