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在其他人被判刑且服刑都快满了的情况下,最近被抓获的这位有无可能在量刑上低些 或者罚款不量刑,或者缓刑?
不会的。只有符合从轻处罚,刑罚过程中并处罚金,并不能理解为“赔钱减刑”。
罚金从轻处罚要符合条件
把经济损失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从轻处罚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怎样判断认罪态度好?一般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从客观的表现进行判断,一般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动机、罪犯的一贯表现等都可能影响量刑。
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
第三,要看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重点打击的犯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表示,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成年人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等,会适当侧重赔偿与量刑的互动关系。
还有这些量刑上可轻些。例如
1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被教唆者从轻。
3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4对从犯,预备犯可以从轻酌量。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6偷窃自家财物或近亲属家财物的。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编辑本段]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逐一回答你的提问:
一 “在其他人被判刑且服刑都快满了的情况下,最近被抓获的这位有无可能在量刑上低些 ”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刑法中的时效、量刑标准、追诉期限的问题。
先说说追诉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对犯罪时效、追诉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等等。结合本案简单讲,前不久刚被抓的这位(后简称为甲),犯罪后一直在逃,最近被抓,如甲犯罪后一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我们要考虑他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但由于你所说,其他同案虽已被判刑但服刑尚未期满,那么可以肯定的说,甲的追诉时效一定是没到的,那么就是一定要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的;如甲犯罪后公安机关已经甲的犯罪行为,甲没到案,只是由于其一直在逃避侦查和审判,即我们通俗所谓的“逃犯”,那么他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什么时候被抓都一样。
至于量刑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量刑标准的问题,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那么可以看到,量刑考虑的因素就是法律列举的以上几点,另外除了刑法的其他规定,如刑法对自首和立功的犯罪分子有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构成累犯的从重原则等,刑法中无对因为犯罪后,没有及时到案则在量刑时要考虑的描述。也就是说,甲“在其他人被判刑且服刑都快满了的情况下被抓获”这一情况,在量刑上不会考虑。
二 “当初我亲戚他们被判刑的时候好像没论主从犯都是4年半且并没有并处罚金。”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假设是三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可以三人都是主犯,也可以一人主犯,二人从犯,也可以一人主犯,一人从犯,一人胁从犯。也就是说在共犯中不是只有一个主犯的。同案人员都是主犯,且判处同一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比较普遍。
三 “这种情况下还有无请律师的必要”这个问题。
我认为只要经济条件允许,任何情况下的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都应该请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甲请律师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在侦查阶段在看守所接见甲、为甲提供法律知识、了解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有无违法行为、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在起诉阶段查阅案卷、了解办案取证是否合法、为甲提供辩护等,作用是一定有的。
此复!
1 你都没有把案情说清楚,丢包诈骗怎么会转化成盗窃罪呢?有一种可能:既有诈骗,又有盗窃,数罪并罚,判4年半;问题是盗窃罪一定要并处罚金的呀,所以我很不理解。
2 刚被逮捕的同犯是不会有量刑较低的可能性的,长期逃避法律制裁,法官不会仁慈的。也没有判缓刑的可能。
3 可以尝试下取保候审。
1、除非是该同犯是自首,否则在量刑上并不会低些。
2、罚款不量刑这是胡说。
3、只要是判3年以上就不可能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