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就我们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给我个回复。谢谢

2024-12-16 07:24:2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68个死刑罪名——死刑适用过度?

在那些人命案中,死者被暴力犯罪夺去了生命,给家属留下的是刻骨的仇恨和悲痛,而对犯罪者,法律也将给予应得的惩罚。如何罚当其罪,从而使正义得以伸张,冤屈得以慰藉,是法律永远的追求。但处决的枪声是否就完全意味着公正呢?2003年发生在河南平舆的特大杀人案中,丧心病狂的罪犯黄勇残害了十多个无辜的青少年,和“枪下留人”一案相比,董伟因为偶然的争吵将宋某打死,而在这两起案件中,黄勇和董伟都被判处了死刑。不同的案情获得的是相同的结果,这是否就是公正的呢?

“我国刑罚在全世界都算是严厉的。”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告诉记者。他是国内最早关注死刑问题的专家之一,此次受邀再次参加“死刑问题研究国际研讨会”,并主持“死刑问题实证研究”单元的讨论。在大会上,他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就死刑问题的专访。

据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后,可判死刑的罪种由原71个略减少至68个。截至2004年1月,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包括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等),上面这些国家中也包括英、法、德、加拿大、南非、俄罗斯等大国。目前世界上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中国是其中之一。

“中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乃至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之现状,与当今世界的法治发展进步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中国人大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这样认为。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近年来,“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已不再只是法学家的呼吁,也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此次参加会议的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炜,还有来自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多位领导和学者。

减少对死刑的过分依赖

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朱占平律师是此次“死刑问题研究国际研讨会”上唯一受邀请的专职律师代表。2002年,他是延安“枪下留人”案中董伟的代理律师。12月20日,他接到自己代理“陈先华杀人案”的终审判决。

2002年12月28日,洛南县城关镇七岔口村民陈先华到村民詹某家借斧头时,突然“发疯”,挥斧头砍死了詹某,并将其余4人砍伤。经一审判决,认定陈先华故意杀人,虽经法医鉴定,陈先华行凶时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但法院认定情节严重,不能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朱占平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二审辩护,最终陕西省高院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先华虽然犯罪情节严重,但属于精神病患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判处陈先华死刑缓期执行。

“其实我国刑法规定得很明确,对‘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适用死缓,但司法实践中,死缓制度的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死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所以死刑的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我们质疑死刑,正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朱占平这样说。

记者了解到,在相当多的死刑案件中,因为凶手被判处了死刑,所以物质赔偿也成了泡影。长期研究死刑问题的贾宇教授也说到了这一点:“随着死刑犯个体生命的消灭,受害人的补偿失去了实现的可能。这也是我们质疑死刑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他认为,死刑是原始社会血腥的以血复仇制度遗留、演变的结果,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其次,大量调查表明,死刑并不具备预防犯罪的有效威慑力,在存在死刑的国家和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罚的国家,死刑的威慑力与无期徒刑的威慑力是一样的。死刑真正发挥的现实功能只是满足民众的报应观念,而这种死刑的报应观念已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

“在采用其他刑罚能解决犯罪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采用其他刑罚方法,减少对死刑的过分依赖。另外,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过多地依赖死刑并不是明智之举。”贾宇说。

死刑复核权收归已成定局

2004年2月6日,在盗窃中打死女主人的河北高阳县农民高攀即将被执行死刑,临刑前高攀提出自己不满18周岁因而被“枪下留人”,其后家人和代理律师为高攀申诉,要求对其年龄进行鉴定,不料12天后高攀被执行了死刑……

事情发生后,高攀的代理律师、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向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要求修改有关死刑复核的制度。其实,早在延安“枪下留人”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一级高院的做法就开始受到法学界的质疑。

从1983年之后,为“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省一级法院行使。这导致相当多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在本质上缺席。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精神,也造成了法治的不统一。以经济犯罪为例,因为各省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甘肃被判死刑的,在广东就不一定了。

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贾宇与国内其他一些法学专家们一直在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早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全部收回,为控制死刑提供基本的程序保证。

据透露,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筹备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工作,死刑复核权即将回归最高人民法院,这必将对“少杀”、“慎杀”乃至死刑的最终废止产生深远影响。

大学生理性看待死刑存废

为了调查民众对死刑的态度,从而为死刑问题的研究提供实证,贾宇教授组织了对1873名大学生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法学类、非法学类本科生。“您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如何?您认为中国可以废除死刑吗?您认为死刑的执行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问卷设计了40个与死刑有关的问题。只有二成多的人认为中国不可能废除死刑,近八成大学生对中国必将废除死刑抱乐观态度。

在接受调查的非法学本科生中,赞同保留死刑的占82%,赞同废除死刑的占18%;在法学类本科生中,赞同保留死刑的占74.1%,赞同废除死刑的占25.5%。“通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赞同保留死刑。在目前,保留死刑的拥护者队伍非常庞大,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不远的将来,要在民众层面形成废除死刑的主流民意,尚有相当大的难度,但18%和25.5%的赞同者比例也不小。”贾宇评价说,“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的存废问题也从来不是全民投票决定的,而是由国家的决策者和立法机关来决定。”

对于“死刑复核权是否应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问题,赞同者都在60%以上。而且有100%的非法学本科生和99.5%的法学本科生都支持设立死刑专门复核机构,这表明几乎全部学生都主张用更专业和严格的复核来减少死刑的误判,以避免最基本的人权受到最具毁灭性的侵犯,表明了主张“慎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中国2050年前能废除死刑?

在这次会议上,许多法学家已经形成共识:中国应努力减少与严格限制死刑,并将逐步废止死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甚至为死刑的废止列出了一个时间表。

赵秉志教授认为,中国死刑的废止进程,应与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等相适应,也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他设想,根据党中央提出的21世纪阶段性发展目标,中国可以在三个阶段废止死刑:一是在2020年我国进入小康社会时,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包括经济犯罪等)的死刑;二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最迟到2050年,全面废止死刑。

对此,贾宇教授认为,其实很难为中国的死刑改革列一个时间表。因为死刑的改革是和社会的进步、变革密切相关的,而我们很难为社会的全面发展设定一个准确的时间表。“对废除死刑这样的变革而言,决定性的因素很复杂,早几十年或晚几十年事实上都不是我们学者所能计划的。如果综合国内外各种因素来预测,我个人对死刑的改革持乐观态度,也许10年或20年,大部分非致命性犯罪的死刑也就废止了。这需要学者们的努力、政治家的远见、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所做的就是看见方向,认清原委并传达思想。”http://legal.people.com.cn/GB/43027/43503/43504/3127974.html

回答2:

关于死刑存废,我认为目前来讲是不能废除的,但按哲学发展的观点看,死刑终有废止的一天。
理由:死刑是惩恶扬善的必要,是当前环境下求发展的必然产物。若现在就废止死刑,就发展不到不需要用死刑来推动发展的大好社会。为什么说死刑废止是必然?因为死刑说到底是恶 一个需要死刑来维护发展的社会本就是畸形的。故而等人类真正发展到一定高度,必须摒弃死刑。等法真正活在人的心里,成为未来每个人由内而外的行为准则,我想无法社会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

回答3:

不能废。原因很简单:治理乱世要用重刑!而我国恰恰处于“乱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