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2、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思维活跃,乐于交往,好奇心强,但自制能力差;
3、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在辨别是非、区分良莠方面往往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4、未成年人是否健康成长,纤慎关系着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
未成年人可以不判刑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庆游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少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毁差敬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