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陆卖淫嫖娼是坚决不允许的,但是对于这一种不道德行为,我们一直存在一种误解,不少人的心目中觉得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实不然,通常情况下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律,谈不上犯罪,它是一种违法行为,犯法和犯罪还是有区别的,其实我们扪心自问,违法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几乎到处可见,比如说骑自行车闯红灯,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闯红灯的行为就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卖淫嫖娼同样也是违法行为,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么卖淫嫖娼将会受到如何的处罚呢呢?
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将会接受哪一些处罚,分门别类,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卖淫嫖娼行为,处以十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可以同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该说这种处罚还是非常严厉的,拘留十日以上,15日以下其实已经是非常非常的严格了。这么严格的处罚,其实就是为了增加违法的成本,让大家去做这些违法犯纪的事情的时候,好好掂量一下,能够使一些人心存忌惮,不敢违法。
当然,这个处罚也不是一刀切的,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我们还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这些违法人员,我们法律规定的处罚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罚款。
大家注意到了没有,罚款和拘留之间用的词语是或者,也就是说可以拘留,也可以罚款。
对于那些在公开场合拉客招嫖的人,国家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他们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与通奸的区别
卖淫嫖娼的认定和通奸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我们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卖淫嫖娼的认定条件必须是要有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如果一方付出了金钱,或者手中有一定权力的人员,答应对方使用自己的权利,为对方办事,从而与同性或者异性发生关系,这就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而什么都没有的,则应该被归类为通奸。
卖淫嫖娼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行为,这对于家庭伦理的伤害是巨大的,希望大家都能够洁身自好,不要去参与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害人害己,而且还有一定的几率由于这种不洁的行为而导致身体患病,这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一、卖淫和嫖娼本身不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一般是行政拘留十五日一下,罚款500元;
二、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涉嫌构成犯罪;
三、只有那些介绍、容留、强迫卖淫的才涉嫌犯罪。
现行的法律中卖淫不属于犯罪,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处罚标准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嫖娼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以付出金钱、财物为交换条件,与异性、同性之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是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之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如果干部承诺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对方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而什么都不用的叫通奸。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收容教育或治安罚款等处理;如果是党员干部,给予处分;而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构成犯罪。
卖淫嫖娼违反了我国的法律。一旦被发现有此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坐牢。
一般会受到行政拘留,还有一定金额的罚款,所以还是要洁身自好,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
卖淫嫖娼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一般是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罚款500元;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