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是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24-12-18 16: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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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参考《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回答2:

酌量可以作为地理标志被申请为商标,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被批准,所以如果你要申请商标注册最好选一个商标事务所替你代办此事,他们会给你更好的建议.会帮你代理商标的办理,而且代理费又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