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即赠送他人的东西,他人加以利用或者反过来报复赠与人或其家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例如,养父母将房子赠送养子,养子却将他们赶出去。但是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上面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看,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是可以要回赠与他人的财物,除此以外,不能要回财物。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赠与人就丧失了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任意撤销表现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即赠送的财物办理好转移手续,赠与人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赠与人不可以要回财物。部分转移权利的,剩下未转移权利的部分可以要回财物。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小贴士: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