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被公安局拘留10天了,但案件还没移交检查院,是否可以和对方协商私了?

2025-02-02 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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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一旦被立案调查,被害人就不享有撤回刑事追诉的权利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旦发生以后,除自诉案件以外,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判决的权利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一旦刑事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地位只是被害人。被害人不想有独立的撤回案件,决定不起诉或者撤诉的权利,因此,如果是自诉案件以外的案件,比如强制猥亵。在公安立案以后,如果想与对方达成和解,只会发生认罪人认罚从宽的效果和达成刑事和解的效果,如果认罪认罚从宽或者达成了刑事和解,他的法律后果是检察院或者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具体体现到程序中是检察院,如果认为案件比较轻微的,会决定不起诉。但是决定不起诉的权利还是在检察院手中,并不是在被害人手中。因此,如果与对方协商私了,并不会必然导致不被刑事追究或者处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例如,公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虐待,遗弃等案件,如果与对方协商私了,对方决定不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是可以免受刑事追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回答2:

强制猥亵妇女案件,如果已经立案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刑事部分可以私了,民事部分可以协商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只要你没有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例外,就可以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私了203

回答3:

不可以,一旦被立案调查,被害人就不享有撤回刑事追诉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