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影响是: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行政警告处分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扩展资料:
政务警告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教师警告处分影响分析如下: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决定。其中,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的,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分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还须报与主管教育部门同级的人事部门备案。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师
政务警告处分可不可以由用人单位结合受处分人在职提前申请取消
如果教师受到行政处分的话,可能会影响教师工资提升级别以及教师的评级,也就是评优!
拓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间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