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符合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之一的,属于违约吗

2024-12-15 21:41:3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一般理解事业单位聘用制,是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2、你问行为是否违法?劳动者有单方面辞职的权利,是权力就不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并不是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所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等约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有效,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对于离职有不同的约定。
所以。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单方面辞职,单位需要举证“’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合理性,如果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约定合理,劳动者应当遵守。再次强调,不论仲裁或者法院是否认为劳动者是否可以不按约定离职,劳动者的行为都不违法。因为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就不是法律。

回答2:

你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适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认为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属于那四种情况之一的,是不需要聘用单位同意的,受聘人员享有单方解除权,虽然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但是因为有法律的规定,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如果涉及到培训费用问题,应当适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回答3:

应属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