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和担保的不同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的作用:
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公司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公司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公司资金无法保证,其最终结果,直接影响到其他担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一)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四)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