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是英美法啊。
Salomon v Salomon 案可算是公司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Salomon 原是个鞋匠(类似个体户),后来成立了自己持股的同名公司(有限责任)。再后来,公司破产清算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Salomon一家用个人财产偿还,Salomon认为债务已经转移到公司,不同意偿还,后诉至法院。Salomon在初审和上诉庭都败诉,于是提请英国的上议院House of Lords最终裁决。Lord MacNaughten在判决书中指出,公司在法律是一个不同于其建立者的“人”,独立承担以其名义进行的所有债权债务。这也是现代公司“有限责任”的题中之义。从而牢牢确立了法律上公司独立的原则。
简单来说,公司在法律上是被看做独立的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以自己的资产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享有债权。它是一个拟制的“人”。
好比说,你(成年)私人欠我一万块,你破产的话我只能要求用你的财产偿还,而不能要求你的父母用他们的财产偿还,因为你是一个独立于你父母存在的个体,所以你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借钱,所以你的债权债务由你承担,与其它人无关。
再比如,公司签的合同是以公司名义履行,而非股东或者经理的个人名义。虽然在实际生活中那个代表公司签字的人是股东或者经理,但在法律上,他们是被视为公司的代理或者代表,而不是代表自己签合同。
这个原则已经被各国立法普遍接受,你还可以参考下楼上列出的我国公司法法条。我实在写不动了,希望你已经明白了。
公司法中独立的法律人格又称为法人人格。公司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意味着公司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按照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其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主体对其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褫夺。公司法人格即公司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公司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公司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
其实质内涵在于:公司法人格与其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财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了归公司独立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与此同时,公司成员(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间接(股权)控制公司的制度。这个制度安排的后果是,如果公司对外发生债权债务等关系或纠纷,公司仅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无关;股东对公司仅享有股权及股权的衍生权。
独立的公司法人格——形成了股东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被誉为是一次影响不亚于一场重大工业革命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这一制度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独立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三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