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作家庄思贤因精神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在医院得到了护士小吴的细心照料,庄思贤便立下一遗嘱,愿将《天歌乡恋》一书稿费永久指定小吴所有。庄思贤病愈出院后,不久病逝。当护士小吴拿着庄思贤的遗嘱找出版社要求支付第一次印刷的稿费时,遭到庄思贤家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庄在医院的遗嘱应无效。请问题:精神病人立的遗嘱有效吗?
庄思贤在医院住院期间书写给护士小吴的遗嘱应属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庄思贤在患精神病住院期间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故他在病重期间所立的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供参考:
1.您的问题是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畴;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但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在立遗嘱的时候,精神状况正常,则此时他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便他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即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