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不影响法院审判,法院应当以证据定罪量刑,个人的口供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简单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陈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陈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翻供是因为原来就是冤案,作了不真实的供述,那么有可能推翻。但是,还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否则也不容易。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那么翻供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是推翻口供,也不定能被法院认定。反而可能因为不认罪,而无法获得本有可能获得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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