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风险自该批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转移至日本乙公司。根据CIF(2010),CIF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CIF的风险转移是在装船时。
中国甲公司投保平安险。根据CIF(2010),CIF即成本加运费加保费,由卖家即甲公司购买保险,如无特别约定,卖方甲公司可以投保最低级别险别即平安险。
船舶搁浅抛弃货物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恶劣天气货物掉入海中的损失由买方乙公司承担,到港后货物固有缺陷损失由买方乙公司承担。上述损失可从承运关系、保险关系、买卖关系进行分析:
A.承运关系中,因上述三项损失均为承运人过失,无论根据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因无过失而免责,承运人无需对损失承担责任。
B.保险关系中,因购买的是平安险,搁浅抛弃货物是共同海损,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调入海中是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包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固有缺陷的损失属于海上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C.买卖关系中,根据CIF(2010),货物风险已与装船时转移至买方乙公司,且承运人、保险公司均不对恶劣天气货掉入海中的单独海损、货物固有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此两项损失应由买方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