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归属是离婚案件中涉及的重要事项之一。
解决抚养权归属问题,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的第二种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判决的原则一般本着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交由抚养条件更好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判定抚养权归属的三种法定情形】
高院审委会第603次会议通过的《意见》,规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让子女跟随自己的,可以考虑优先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抚养费问题】
【1】必须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子女属于无独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规定的法律原则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支付方式及额度。
具体的支付方式双方协商,一般采取定期支付,如果有条件,可以一次性支付。支付额度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造成严重后果甚至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关于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按你说的情况,孩子给男方的机率比较在,抚养费是一定要给的,至18周岁为止,给多少按当地的生活水平,最多不超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