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 (1)工业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3、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 4、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