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您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法院应准予离婚。若您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请予以好评,若您还有地方不明白,请在下方留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