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 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构成了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也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认定。商家自己直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 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 站不住脚的。
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商店规定“偷一罚十”是不合法的。如果商店据此对某些消费者进行处罚,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所以商店规定“偷一罚十”不合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构成了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也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认定。商家自己直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店铺进行偷盗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其进行处罚,商家并没有自私处罚权。即便偷盗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也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在现实中不仅经营者会张贴“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而且很多单位会有“此处禁倒垃圾,违者罚款一百”或“院内机动车禁入,违者罚款一百”之类的告诉,根据法律规定,此等告示均无法律效力。
不合法
商店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合格,商店显然无权处罚。
其次,处罚也无法律依据。
下面是能罚款的单位:
在我国,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在我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受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但他们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