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学期奖金 ,如果不作为年终奖来发放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你的奖金在哪个月发放,就一并计算在你哪个月的工资薪金里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你的税负会比较重。
不如你找你学校的财务商量,叫他(她)们把你的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从而达到侵蚀税基的目的,就算是交税,也会少了很多很多。
而我们所谓的年终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只能一年用一次,仅一次。所以其他的什么半年奖、季度奖等名目的奖金均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每个学期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每个学期奖金应当在发放的当月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适用税率:超额累计税率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