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法例: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司法解释: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基于婚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就是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是指专属于被继承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他人无法代替的,例如是基于婚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还有就是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方面的债权债务。除了这些,其他的都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