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凡符合规定属减征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第二条 减免税范围
需要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一)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销售免税农业生产资料;
(三)生产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
(四)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五)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应税货物;
(六)销售供残疾人员专用的物品;
(七)生产销售军品;
(八)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部门的免税货物;
(九)销售进口免税货物;
(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一)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制剂;
(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十四)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十五)2005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十六)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十七)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十八)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十九)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
(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
(二十一)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二十二)生产销售饲料、农药、化肥和农膜;
(二十三)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货物;
(二十四)避孕药品和用具;
(二十五)古旧图书;
(二十六)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符合年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条件之一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后。
二、年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逐级报省局审批后。
以上减免税金额和销售额以纳税人上年实际数(已实施年度稽查的以稽查报告的稽查数)或当年预计数为依据;不论上年实际数或当年全年预计数,凡达到上述标准的,都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第四条 办理时间
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手续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一年一办,一次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凡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文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在每年3月底前办完,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分局在4月底前将资料上报。
二、对部分一次性销售减免税的货物,可按次在发生该项行为的一季度内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因免税资格的认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而逾期未办理的,应在资格认定和有关文件发布的一个月内办理完审核、审批手续。
四、对上级税收主管部门年度中间颁布的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各分局应在收到文件的一个月内办理完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减免税的项目、理由、政策依据、生产经营等情况,并连同有关资料、证件报送基层税务机关。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及《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查,审核所报项目、经营活动是否真实,申请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是否正确,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对情况属实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在《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请等资料送单位负责人复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核不合格的,退还纳税人。
三、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报分局流转税科。分局流转税科接到有关报告和资料后,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并在《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分管局长。属分局权限的由分局审批。属市局以上权限的,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局。
第六条 资料报送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
(五)有关认定资格的资料;
(六)纳税人上年年度财务报表(经过年度检查的报稽查报告表)和申请减免税当月的财务报表。
二、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各种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专题调查报告;
减免税专题调查报告,要求有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的项目及依据;减免税货物是否单独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以及调查意见。
(三)《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的填写,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复核逻辑关系;减免税项目和行业填写准确;减免税理由及依据的引用要规范和准确;签署意见要有减免税项目、依据、时间和期限。
三、减免税申报资料,按照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属分局权限的,纳税人已报送过的基本资料可不再报送。属市局以上权限的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
第七条 减免税批复
所有经各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的减免税项目,均由分局以《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批复》形式,将已审批的减免税下达给纳税人。市、分局审批过的《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内部留存归档。
第八条 财务核算
一、凡经批准减税、免税的货物,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减税、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准确划分征、免税进项税额,不能正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12日发布的财税(2001)121号文件。
不要你的税 和文件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