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公民是不可以拒绝做证人笔录拒绝签字,理论上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可拒绝。 如果笔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可以要求更正,不更正不签字。
笔录格式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理论上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但目前中国的现状并不具备恰当的保护证人的制度,因此,公民拒绝作证错不在公民而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