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该员工就失业了,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没有这个后顾之忧。
2.即使出现法定事项需要解除合同(2008劳动合同法36,38,40,41,44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多。具体补偿见劳动合同法46,47,48条。
3.无论是无固定期限还是有固定期限,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辞职就可以离职(试用期提前3日),无需支付违约金(除劳动合同法22,23条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无效。
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既保证了劳动者利益,又不影响劳动者离职。
即使是固定期限合同,在08年1月1日后合同满的,企业仍旧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见46条第(五)款。
至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百度一下很容易找到(或者向我要,我再发你邮箱吧),比较长,这里就不发了。
广东胡律师:
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签固定期限合同好,这样企业不想要这个劳动者到他合同满了就可以不续签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企业要辞退员工就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