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上自由行为,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就此危害社会的结果负责任。
例如,自知饮酒过量会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而疏于节制酒量,以致饮酒过量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卖施了杀人行为的,应负过失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再如,铁路上的扳道员,意图倾覆火车,而故意超量饮酒,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从而不履行扳道义务,致使火车倾覆的,扳道员应当负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
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
行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
将先前的原因行为与后来的结果行为(即犯罪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故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此行为人应当对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规定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应当是具有正当根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因上自由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行为是针对有因行为而言的。
有因行为具有一个前置的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原因行为的效力影响有因行为的效力。那个前置的行为就是原因行为。
无因行为即先前发生的行为的效力对该行为无影响的行为。
原因行为即指债权行为,包括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即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