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的问题?

2024-12-11 18:50:5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双方约定以私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那么不能算作是新的合伙协议。两个自然人应算作入伙或者入股。
而如果该企业是合伙企业,那么入伙需要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而入股则需要经过股东登记。
这份协议存在较大问题。建议先去律所咨询下,再决定是否签署。
2.不承担
3.即使成立新合伙企业,该私营企业的债权人还是可要求法院对该企业在新企业中的份额进行强制执行。而两自然人对该私营企业还是不负担连带责任。
4.自然人不用想办法规避该私营企业债务,因为本身就不会对该私营企业之前的债务负有责任。强制执行合伙企业财产也只会执行该私营企业在合伙企业中按所占份额的财产。
该私营企业想要规避这份债务,使用合法手段很难办到。

回答2:

1、应该是一种合作协议的性质,如果内容中不涉及违法条款,按协议的约定处理。
2、一般而言,该企业的债务应由该企业承担,不论在协议前还是协议后。你说的那个协议是内部协议,内部关系可依据该协议处理,所以关于内部债务的承担及相关权利,以协议内容为准。

3、重新成立独立的企业,原私营企业的债权债务自然与新企业无关。

4、通常情况下,如果想避免不必要的关系,当然是成立新的独立的企业为好。不放心的话,可带具体资料找律师研究后分析。

回答3:

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的,合同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两个自然人对私营企业在合伙协议签订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私营企业业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责任.

4.私营企业业法人对原债务还清.

回答4: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的,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