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
由于未得到债务人甲的认可,丁与乙的协议不生效;因此丙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2、B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定,为1年。诉讼时效为1年的还有:
(1)身体伤害的
(2)产品质量引起的损伤
(3)租金给付的。
3、D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4、BC(著作权)
首先,著作权是无需登记的,B的上半句正确;B的下半句也是正确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也是正确的,物权法适用后,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几年前,C是错的。
4、D(梨)
首先,设定的是解除条件(不存在延缓的可能性)。解除的条件是“梨收成达达不到七成以上时”,因此是否定的条件。
5、B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不知道说的是否比较清楚。
1.A
2.B
3.D
4.B
5.A
6.B
解析:
1.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债权人转让债权也可以推出这个答案,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话,只需要通知债为人即可,而担保合同作为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应当跟随主合同义务的转移而转移,所谓从随主,作为从合同的义务人,是不能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3.用排除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可以直接排除的,关键在于社会团体法人,这个也是不能转让其名称的,比如李连杰的1+1基金会,他能随意转让他的名称吗?如果可以转让,那么很可能导致诈骗,而反观个体工商户,他虽然不是法人,但是他与法人的根本区别不在于独立的名称,而在于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个体工商户是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的,即字号,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可以转让自己的名称的。
4.担保法79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职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很明显,所付条件的意思是只要收成达到七成以上,即履行合同义务,是明确了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非解除条件。
6.有效。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首先肯定楼上的高手,其次有几个地方要提醒问 的人:就是别在非重点甚至大纲已经删除的地方花力气,司法考试看重点即可。
1、B。我的观点和楼上不一样,首先是单选,A,D实际上是一个意思,所以 AD都错。丙是受益者,所以纯获益行为无需追认,所以C错。从排除法选的B。
具体规定:担保法24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B(这个是基础性问题,应该好好掌握的,年年考)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定,为1年。诉讼时效为1年的还有:
(1)身体伤害的
(2)产品质量引起的损伤
(3)租金给付的。
3、D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个不是重点,好多年不考了)
4、BC(著作权)
首先,著作权是无需登记的,B的上半句正确;B的下半句也是正确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也是正确的,物权法适用后,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几年前,C是错的。
4、D(梨)
首先,设定的是解除条件(不存在延缓的可能性)。解除的条件是“梨收成达达不到七成以上时”,因此是否定的条件。
(附肯定/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N年前就从大纲中删除了,可以不用管)
5、B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这个虽然近几年没考,但是属于重点考察范围内的,是因为篇幅有限所以近几年没考,今年考的可能性比较大(李仁玉说的)还是应该掌握)
1B,这是担保合同从属于债务合同的情况,主合同解除后从合同自然解除。单务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于丁并不是与甲协商的,所以这不属于合同的更改,丙也没必要为新成立的合同担保。
2B,由于显而易见的缘故,人身伤害诉讼有效期是1年。
3C,想不起来理由。在权力和义务方面,C最接近于自负盈亏的企业。A是国家机关的法人,B是以国有资产建立的公益类法人,D根本就不是单位法人了。
4著作权B,就是这么规定的,别问我理由。
4梨D,确切地说,并不是“梨收成达七成以上时才供应8万斤梨”,而是“梨收成不足七成的情况下解除供梨合同”。
5B。
单选,多选,还是不定项?
支持“知识产权_上海 ”的解答!我觉得他说的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