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以起诉伤人学生(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和学校(视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意一楼的意见,要学校承担全责是不可能的,首先孩子本身有一定的过错(打架),其次学校应无主观过错(多数案例证明法院的裁量上对主观过错没有认定),可能会以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承担部分承担费用。我个人觉得不妨从孩子打架的时间和场所入手,举证学校的责任可能会增加赔偿额度。
学校不可能时时刻刻像看犯人一样看孩子,你们父母能做到每时每刻和孩子在一起吗?也不能。监管不力,教育不当,年少气盛!错在谁?换位思考一下!
学校不应当全责
记得我上六年级的时候
我和同学产生了口角
后来打了起来
对方被我打得耳朵后面大片淤血
我父母负的全责
学校只是充当个调停人
学校肯定有责任但不应当是全责
现在的学校啊…………
有责任 肯定有责任 初中校园 不仅对学生有教育的责任 还要有看管学生的责任 他们是有责任的 知道吗 你花了钱 他们也因该给你补偿 明白吗? 因为他们没有负起责任来保证你孩子的安全 你听过那个学校说过类似“不许打架 打架者学校不负责任”的话吗?
你孩子在校内打仗!学校有责任去制止他们!
这件事上 学校肯定有责任 但是绝不是全责 因为
初中校园不是托儿所 你的孩子打仗本身就是不对的 对于初二的孩子来说
打仗时好时坏的是非观是肯定有的 那么还打仗并且那么用力! 作为家长 你也有责任(我就从来不打仗~~俺是乖孩子~~~) 法律我不是很懂 但是这件事我觉得学校应该负责 但不应该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