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登记相关事项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首先,看到你的帖子,我经常会想,当今的女人都是怎么了?你们未婚的女孩子,怎么就偏爱这种离婚男人呢!~
你也刚出校门不久,你父母同意吗?知道他离婚了,你家庭能接受??我看你也是隐瞒着的吧
其次,“我们打算彻底消失在她的范围内 ”这句话极度幼稚,他们有共同的孩子你就别想一辈子人间蒸发,他们的孩子可以主张权益,生活费,读书,各种开销,都可以将他父亲也就是你你男友起诉~~没完没了的官司~!!
第三“我是在他离婚后最落魄的时候遇见了他”
你是否觉得他挺可怜,而你又挺伟大,人在落魄的时候很多判断和决定最后事实证明都是错误的!!没有谁是谁的救命稻草,也没有救世主~~
你男朋友离婚了,你不要主观的认为是他前妻的问题,一段失败的婚姻双方都有责任!!
说句不好听的,你能保证你们一直恩爱下去?能保证你们不离婚??~~~~
离婚有孩子是一个长久的,不能撇清的关系,如果你有那精力去奉陪,你就可以和他结婚,后妈可不好当,即使你们现在没生活在一起!~~
最后,奉劝你,看清眼前,别一腔热血了~~!~
听不听是你的事,大多数人都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姑娘,不是协议离婚是没有《离婚证》的,离婚判决书就代行《离婚证》的功能。你们结婚登记双方必须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男友的离婚判决书等有效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男友的户口本在前妻手中,不想接触她,那么只有到管界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了。
没有这个规定。只要是用公民合法财产购买的合法的房产就是可以的。公民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置权。
购买房产后只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其它相关的材料就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后就具有了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之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