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适用的是CISG(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对其提供的货物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应当担保其所提供的货物不会受到任何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但是,该权利担保的范围限于合同双方所在国和约定的货物销售地。换言之,在本案中,日本公司担保的是该货物在日本、中国和土耳其不会遭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事实上,提出权利主张的是意大利公司,侵犯的也是依据意大利法律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而且,日本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该货物将被转口意大利。所以,日本公司对货物在意大利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故,不存在违约。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日本公司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日本公司对于其所出售的机床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在中国批准注册的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另一项仅在意大利注册批准的专利的侵犯,日本公司则无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