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法》中,“子女”的范围,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代位继承中也两次涉及“子女”,在处理代位继承问题的实务中,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代位继承中无论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还是作为代位继承人,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应受歧视。
《继承法意见》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总的来说,可代位继承情况有下列几种:
.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婚生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的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