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完成招投标后是否可以变更联合体牵头人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待:
一、完成招投标但尚未签署股东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
严格来说,此时仍然处于招投标阶段,如果此时变更联合体牵头人,即对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是违反招投标原则的。
二、已签署股东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
此时招投标过程已结束,进入合同履约阶段,此时联合体各方均已从联合体成员方转变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已不存在联合体或牵头人的概念。此时变更牵头人意味者联合体成员方之间股权的转让,参考的是各方签署的股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谢谢!
可以,但是必须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
楼主说的是联合体牵头人吧,因为,联合体投标在通过资格预审后增减或者更换联合体成员都会导致投标无效。而且,合同实施阶段分工是按照联合体投标协议和合同约定来的。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是经过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和联合体协议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牵头人或其成员或者甲方如有不同意也变更不了,即便都同意变更也存在未按合同履行的风险。
PPP项目是采取项目资本金和融资的方式来完成项目的资金注入,其融资部分虽然是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但所考验的依旧是社会资本的投融资能力,所以在项目公司的资本金和融资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允许联合体成员变更对于项目的实施推进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PPP相关政策相冲突,还是应谨慎对待。
但如果只是联合体成员内部的股权变更,且变更后的联合体成员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或者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已做了例外约定,准许联合体成员在锁定期内将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如其设置的基金公司)笔者认为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可以适当允许此类变更,以便继续推进项目的实施。